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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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

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函授教育是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形式,是提高民族素质和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为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等文件,结合我校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函授教学管理工作的核心是教学质量的管理。各教学管理单位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维护学校声誉,注重社会效益,把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放在重要位置。

第三条 函授教育应以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自学为主,并组织系统的集中面授。面授教学时数不低于同一规格全日制学校教学时数的40%,各教学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函授教学规律和特点,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全过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每门课程平时自学作业成绩与面授时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

第二章  教学计划

第四条 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制订函授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组织制订教学计划。由主管院长审核、批准。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如确需变动,要逐级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五条 制订函授教学计划要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适合成人在职、分散等特点,开设专业的名称应以国家教育部审定的全日制专业目录为依据。

第六条 课程设置要在保证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门数和学时的前提下,加强应用性和实用性的课程。

第七条 教学环节应包括自学、辅导、答疑、面授、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和毕业答辨。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八条 函授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参照全日制同类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函授教育特点,制订教学大纲。

第九条 教学大纲应当经各专业教研室讨论通过,主管院长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授课和考试命题,不得降低教学要求。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自学是函授生学习的基本形式和关键环节,各教学管理单位要认真、周密地安排、组织、指导这一环节。

第十二条 编好自学指导书和自学周历表是保证自学效果的重要手段,考试课程必须编写自学指导书和自学周历表。其内容包括对各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学习方法以及课程结构作简要说明,对教材各章节提出明确的学习目的、要求、重点、难点,并布置学习进度。

第十三条 函授生应根据自学指导书和自学周历表,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保证每周不少于20学时的自学时间,养成良好的自学习惯。

第十四条 自学指导书和自学周历表在面授前至少两个月发给学生。

第五章    

第十五条 面授是函授教学中的重要环节,教学时数少,难度大,各教学管理单位要选聘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在全日制教学中至少有两年以上教龄的教师授课。

函授教育授课的外聘教师必须业务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中、高级职称。聘任教师需要填写教学任务书(或外聘教师任务书),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方可聘任。

第十六条 函授授课教师要了解所任课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学生的基本情况,对学生要热情指导、严格要求、教书育人,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制订授课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教师在面授中,主要指导学生自学,培养自学能力,教授思维方法。教师在备课、授课、制定自学周历表、答疑辅导等环节,都应密切注意与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势头相联系,重视各环节安排的科学性、计划性、连贯性和前瞻性。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认真听课,课后及时复习,进一步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

第六章  辅导答疑

第十九条 辅导教师主要是为学生解答在自学或复习过程中提出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第二十条 学生请求教师答疑,必须是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进行,应明确提出问题的疑难所在。自学中的问题,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电话直接请任课教师解答。

第二十一条 教师对于学生通过信函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用信函解答,面授中提出的问题要利用面授以外的时间解答,对共性的问题集中解答,个别问题个别辅导解答。

第七章  实验(实习)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对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习)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并认真完成。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按教学进度要求,一般由函授站组织学生就地进行。无实验条件的站,要安排学生在假期中到学校进行。

实验报告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总成绩。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于实验前拟定实验(实习)的教学计划,认真备课,教辅人员按实验规定,认真做好实验(实习)的准备工作和辅导任务,实验后认真批阅实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在实验课前做好预习准备,在教师指导下按操作规程做好每一个实验(实习),实验结束后,必须写出实验(实习)报告(或总结),在规定时间内交给任课教师阅评。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作业是督促学生自学、巩固自学内容和保证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学习一章节或一阶段后的综合性练习,可使学生系统掌握教材内容,使教师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给学生留适量作业,并认真批改,记入记分册。作业要同自学指导书和自学周历表一起布置。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根据任课教师的要求,在自学教材的基础上,按时完成自学周历表中规定的平时作业与测验性作业。在做作业中,学生应认真思考,独立完成,不得抄袭。平时作业可由辅导教师批改,测验性作业由任课教师批改。学生对所有作业都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书写要工整,不符合要求退回重作,在两周内补交。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完成作业者,由本单位签署意见申请缓交,也以两周为限。平时作业与测验性作业或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平时成绩占该门课程的10%-30%,记入考试总成绩。

第二十八条 测验性作业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作业不及格,可补作一次,但成绩要降一级,若补作还不及格,视该门课程不及格。经批准迟交作业,成绩按正常评定;无故迟交作业,其成绩降一级;不交作业,其成绩为“0”分。

第九章  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试(考查)是检查、督促函授学生学习的又一重要手段。每门课程根据学时数确定考试次数,并在面授时进行。考查是对实践性很强,结合本职工作加以运用的课程,宜采用做出大型作业的方法进行考查。通过考试(考查)来检验教学效果,从而获得反馈信息。

第三十条 考试命题的依据是教学大纲,必须全面反映教学大纲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在命题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命题的难易度:基本题、综合题、提高题所占比例要恰当。要求学生能熟练而灵活地运用课程各方面基本知识和有关参考材料。

2、命题要适合成人教育特点,适当减少机械记忆试题,增加理解、应用试题。

3、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拟定,教学管理单位负责人核准。要严格把关,做到教、考分离。

4、考试时间一般规定100分钟,题量切勿过轻或过重。

5、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教师命题时要考虑到考试成绩应基本上按正态分布。

第三十一条 由教学管理单位组织各课程考试的命题,对于面授、出题、评卷实行三分离的课程考试命题可出水平、份量相当的二份试卷,一份作为正考卷,另一份作为补考卷。对于建有题库的课程考试命题,要充分利用题库进行命题。

第三十二条 教师评卷要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评卷教师填写成绩册,教学管理单位汇总填写学期成绩登记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交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重要环节,各教学管理单位要有计划地切实抓好这一环节。

第三十四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与课程设计)后,方准予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本科生和专科生均应做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应当根据学生的成绩和特点,尽量在学生单位实际工作中选题,也可结合本专业的科研任务选题。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必须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工作,也可聘请少数对毕业设计(论文)内容熟悉、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一般分组组织答辨。

第十一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此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此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此规定的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学院。